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
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高市府四維人企字第0990078117號令訂定
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高市府人力字第 10330381600 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高市府人力字第 11330620007 號令修正
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(以下簡稱本隊)置隊長,承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
之命,綜理隊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;置副隊長一人,襄理隊務。
第 三 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,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:
一、行政組:一一0報案管理、勤務規劃、警察服制、警察裝備、外事、刑案偵處、
犯罪預防宣導、財產管理、廳舍營繕、一般行政協助推行事項、文稿
繕核、新聞資料處理、警政措施宣導、為民服務、事務管理、文書、
檔案、研考、印信、出納、資訊系統設施管理與維護等事項。
二、督察組:保安警備、改善員警服務態度、警察教育訓練進修、因公傷殘慰問濟
助、勤務業務督導考核、風紀維護、特種警衛、保防業務、民防組
訓、警政法規、國賠事件處理等事項。
第 四 條 本隊下設分隊、分隊下設小隊,執行捷運警察工作事項,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
內調配之。
第 五 條 本隊置組長、警務員、分隊長、偵查員、小隊長、警務佐、偵查佐、警員、辦事員
及書記。
第 六 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,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
第 七 條 本隊置會計員,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第 七 條之一 本隊政風業務,由本隊派員兼辦。
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各職稱之官等職等,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。
第 九 條 隊長出缺,繼任人選到任前,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。
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職務代理順序如下:
一、副隊長。
二、組長。
前項情形,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。
第 十 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,甲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擬訂,報請高雄市政
府核定,乙表由本隊訂定,報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備查,並副知高雄市政府。
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。
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。